行政处罚决定书(化住建执罚[2018]17号)被处罚人:化州市新安卫生院

作者: 来源: 化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被处罚人:化州市新安卫生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40982456397595D
地 址:化州市新安镇建设中路41号
经查,你单位在化州市新安镇卫生院内建设的综合楼项目未经规划主管部门验线擅自开工建设。以上事实有询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记录、现场相片等证据为证。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机关于2018年7月4日向你单位依法送达《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化住建执告[2018]22号),你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的要求,自动放弃了陈述和申辩的权利。本机关依据《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予以行政处罚,处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元)的罚款。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行政服务窗口领取《缴款通知书》后,到指定银行缴交。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化州市人民政府或茂名市城乡规划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化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2018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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